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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公告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专项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缴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违规使用票据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款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收缴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应当在执收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和收缴程序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或拒收非税收入款项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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