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公告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专项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缴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违规使用票据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款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收缴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应当在执收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和收缴程序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或拒收非税收入款项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