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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为方便缴款人和有利于管理监督,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或零星、分散、缴费人不便于直接缴纳的收费(一般控制在单笔金额小于20元的收费)实行集中汇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采用上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十三条 凡涉及市与区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分成比例按照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在征缴涉及市、区分成的收费项目时,应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按分成比例返还的收费,应按区财政局规定,用集中汇缴方式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章 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各项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因特殊情况确需退付非税收入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手续。收入退付根据退付性质和退付频率,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经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现金退付和银行转账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

  第十七条 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并核定备用金额度。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取得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局规定或认可的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包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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