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执收单位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六)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或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纳入本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执收主体不变、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收缴、财政集中管理、资金统筹安排”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每年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非税收入。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收缴、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区财政局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所有业务外,还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准确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的收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