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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执收单位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六)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或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纳入本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执收主体不变、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收缴、财政集中管理、资金统筹安排”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每年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非税收入。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收缴、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区财政局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所有业务外,还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准确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的收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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