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5〕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4〕53号)及市财政局、市监委《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财库〔2004〕27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本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本区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规定程序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