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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阶段:联合检查(8月1日至8月31日)。由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县公安、建设、经委(商委、经贸委、局)、工商、安监、民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以下隐患处理措施:

  (一)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有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涉及多方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加强协调、监督。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被处以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中要求限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行为,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联合检查书面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1),应于9月1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专项治理的复查验收工作,对隐患严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宣传、文化、教育、技术等一切手段敦促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阶段:市级督查(9月1日至9月10日)。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建设、经委、工商、安监、民防部门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本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由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搞好总结,并于2005年9月20日前分别专题上报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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