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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非露天集贸市场)。其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治理;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检查后应进行登记造册备案,不列入市级督查的范围。

  (二)治理重点

  1、建筑防火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2)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3)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4)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2、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3)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3、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消防管理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4)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消防部门抽查、市级督查等方法,按动员部署、单位自查、联合检查和政府督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15日至30日)。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搞好发动和部署。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7月1日至7月31日)。由各商场、市场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自查自改。自查中,除逐项对照治理重点内容外,还应按照年初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所承诺的事项,进行“回头看”,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商场、市场应向各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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