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非露天集贸市场)。其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治理;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检查后应进行登记造册备案,不列入市级督查的范围。
(二)治理重点
1、建筑防火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2)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3)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4)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2、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3)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3、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消防管理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4)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消防部门抽查、市级督查等方法,按动员部署、单位自查、联合检查和政府督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15日至30日)。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搞好发动和部署。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7月1日至7月31日)。由各商场、市场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自查自改。自查中,除逐项对照治理重点内容外,还应按照年初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所承诺的事项,进行“回头看”,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商场、市场应向各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