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表一的填写说明
1、凡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均填写表一:(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3)区政府派出机构。
2、“行政执法机构代码”一栏,请填写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核发的机构代码。尚无相应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注明“无”;一家机构有多个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填写常用的代码,另外的代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3、“联系电话”一栏,请填写本机构的总机号码;没有总机的,请填写本机构可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
4、“执法种类”一栏,请填写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请按照本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领取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的内容填写。
5、“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机构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请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构”前的方框内打“√”。
根据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同主体类别的,请同时在相应的两个方框内打“√”。比如,上海市杨浦区××所既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又根据规章规定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在“法定授权组织”和“法定受委托组织”前的两个方框内打“√”。
6、“能表明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一栏,请按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主体类别填写相应事项。在“主体类别”一栏中同时选择两种“主体类别”的,应当分别填写两项能表明该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
“该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一栏,请选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位阶高的填写。
7、表一中的“汇总机关”,是指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清理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
二、关于表二的填写说明
1、表二由汇总机关填写,汇总机关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本机关及其下属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机构名称、主体类别,并提出清理意见
2、“主体类别”一栏,请按照表一中的“主体类别”填写。
3、“法律依据”一栏,请填写能够表明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该栏目需填写一部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及该条款的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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