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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四、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区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上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二)汇总审核。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等部门应当对下属机构上报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区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和各街道、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五、清理进度安排
  清理工作从2005年3月开始,到2005年6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区政府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6月底之前,区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六、清理要求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要加强领导,落实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二)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要求,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并按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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