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5〕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199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区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2005年上半年对本区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原则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两级实施的原则,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即,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清理对象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2、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区政府派出机构。
(二)属于市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清理。
三、清理标准
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