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范编制程序
1、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已列入“十一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必须经过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项目实施建设。
2、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安排资金和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据。凡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安排的,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批。
3、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财政承受能力、政府举债规模、资源承载能力(土地、人口、环境等要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论证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增减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于当年第二季度末提出调整申请,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政府借贷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规范项目建设程序
1、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立项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简化相关程序。
2、区财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投资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3、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等范围内,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工作。要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增加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否则,区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书分别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核。
(三)加强投资分析和监督
1、加强投资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下达实施后,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
2、改进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3、建立和完善项目评估制度。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评估,并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依据。开展对部分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