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订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纳入到社会公共性服务框架体系之中,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由区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区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区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区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肇事肇祸率;区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域的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区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求,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对因残致贫而无力康复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力度,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权利。此外,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和生产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促进本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三)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康复服务。积极开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倡导志愿者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以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工作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互相补充、齐头并进的康复服务格局。
(四)搞好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使广大市民增强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建立新生儿筛查机制,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争取在最佳康复训练时机进行抢救性的康复训练,获得最佳的康复效果;重点搞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建立18岁以下残障儿童、青少年康复工作信息库,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形成适应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康复需求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