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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规办等五部门关于本区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对各类经济园区及下设招商服务中心的审批和管理
  由区都市型产业园区办、区科技园区办牵头,按照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对现有各类经济园区的管理。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加强对各类经济园区下设的招商服务中心的管理。凡不符合条件或设置不合理的,应予关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整顿,停止其招商活动。加强对新设经济园区及载体的审批,经济园区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或场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由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牵头,开展对各项列收列支、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的清理。严格禁止各类经济园区为吸引投资而违反规定擅自提供优惠政策。对继续违规操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禁止垫资验资行为
  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对所办园区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的企业进行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帐户、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对用于垫资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禁止各类经济园区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行为。
  (四)分类查处违法企业
  由区工商分局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实施监控,责令其限期改正,实行指定审计或重新验资,要求其补足注册资本,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规范。对不再经营的,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对拒不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
  区税务局对列入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的企业,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凡是被工商部门确认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列为税收重点监控企业,若该企业为引进企业,应要求当初引进人提供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对其税务登记情况、发票购用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核实。若确有违反规定使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法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由区工商分局加强对企业设立的审查,对新设立在各类经济园区但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求其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注册地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也应要求其在本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严格审查申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对提交虚假股东身份证明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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