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信息委关于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6〕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信息委《关于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建筑物的智能化水平,指导本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建设,规范建筑智能化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是指对建筑物或建筑群实施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功能的建设,以及对这些系统实行集成管理的项目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制度,是指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在项目规划时,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智能化项目咨询。
第四条 杨浦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杨浦公安分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协同区信息委做好咨询工作。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承发包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活动。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市和本区有关建筑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有关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环保、保密等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