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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的项目,编制奖励项目汇总表,报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通过后的奖励项目,由区质监局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拔款。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项目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三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年税收区实得部分不足20万元的(非营利性及公益性单位除外)。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C级及D级的。
  (四)经联席会议认定不予奖励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单位获得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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