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具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订、发布、实施的具有特色、创新企业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以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域(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对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产品,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四)最高奖励额度
同一单位申请上述标准化奖励资金,同一类别项目申请不得超过2个,奖励项目的累加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在每年度第三季度进行,受理范围是上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杨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字以内);
(四)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及上一年度纳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