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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先报送区机管局审核,区机管局审核后再送区财政局审批。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二)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除办公用房、车辆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经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审批同意后,行政单位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有权予以调剂、使用和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根据国有资产性质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的财务账目,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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