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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责任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认真履行河道管理的职责。

  (三)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工作。

  第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布置、经费安排、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的环境卫生管理,分别为:

  (一)陆域部分

  1、住宅小区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并承担经费。

  2、各企事业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该企事业单位负责,并承担经费。

  3、尚未形成责任区域的,其环境卫生管理由该地区环卫所负责。

  (二)水域部分

  1、杨树浦港、虬江、东走马塘等主要骨干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区河道管理所负责。

  2、其他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由所在地环卫所负责。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水政管理所和各街道监察队按照法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水资源办公室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利用潮汐引黄浦江水进入内河,改善内河水质和水环境。经费由区建设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五条 河道疏浚和河道堤岸建设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河道管理所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入与多渠道筹措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经费。

  (二)根据经费落实情况,结合全区河道实际,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河道疏浚与河道堤岸建设。

  第六条 污水排放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环境保护局,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科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定时测定各排水口排水水质,加强河道水质监测。

  (二)定期向区建设委员会、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水资源办公室通报监测情况。

  (三)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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