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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1999修订)


  第十三条 欢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来我区办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并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此项工作由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组建区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科技人员,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引荐项目、引进资金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区政府根据该项目的先进性、规模的大小、资金的数量和上缴属地方税收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在区域内税管单位中实施项目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给予重奖;对实施项目转化的主要科技人员,在评选区拔尖人才时,给予重点考虑,并向市推荐授予上海市科技功臣、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其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评定区科技进步奖和享有市科技进步奖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首先在区内实施而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可资助其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费用可从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或科技人员凡因商标、商业秘密受到侵权并投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向权利人收取任何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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