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此项工作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海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区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市和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来区兴办科技企业,参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沪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根据各自专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个体或合伙经营,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申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等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科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