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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1999修订)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人申办科技型法人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实缴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区财政返还50%。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五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由区财政返还50%。

  上述返还款,90%返还给有关企业,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其应征的营业税,由税务部门免征;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给项目拥有者。

  第八条 在本区注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外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33%或16.5%)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科技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和区财政局应认真执行以下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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