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推荐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 加快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和融资力度。区科委、区财政局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市政府安排的创业投资资金,建立其中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建立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担保。
第三条 设立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纳入区“一门式”服务和“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范围。具体工作由区技术市场进行运作。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与扩大收费范围,不向高新技术企业强行收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入项目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加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使之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在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办后的前两年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加快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建设,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由区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注册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按市有关政策给予优惠;该企业非认定的孵化项目的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将50%返还给企业,50%返还给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如果市有其他规定,则按市的规定办。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为项目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所被征的部分房产契税,由区财政补贴返还给企业;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此项工作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