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001)(发布日期:2001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1999]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市政府1998年5月31日发布、1999年6月9日修订的《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杨浦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意见。
第一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制度。建立由区科委牵头,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办”)。
区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办”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以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和“认定办法”为依据,对在本区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水平、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评审。凡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区的有关财税政策。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此项工作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