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凡属于分管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但须和区长沟通;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送区长签发。
3、内容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公文,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4、内容如已经分管区长同意,且未作改动的,以及纯属区政府办公室业务工作范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5、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平行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6、《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7、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用钢笔或毛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的督促检查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使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推动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作如下规定: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
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的贯彻落实,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要求贯彻落实或者回复的事项。
(四)区政府各类会议决定和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区政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市、区政府确定的实事项目的贯彻落实。
(七)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形式
(一)区政府领导成员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和各自分工,对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区政府领导成员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组织实施区政府决策的情况,同时督促分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情况。
(三)对市、区政府重要决策和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市、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拟定督促检查方案,确定办理时限,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