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文秘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有无必要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2)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3)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与本部门过去发出且仍在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5)层次是否清楚,布局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2、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经部门领导签发:
(1)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2)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其他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区政府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和原则
1、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文件,统一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来文的内容和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对其中关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事项等,经区长同意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办文认真把好政策关,讲求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部门按规范上报的文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复;要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如期答复的,应及时说明理由,不得随意积压不办。
3、凡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应确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理结果应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四、区政府文件的签发权限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应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以下审批权限送领导签发:
1、向市政府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批准重大事项的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按规定必须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由区长签发。区长公出时,由区长委托副区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