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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中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党组学习制度》等四个制度规定的通知


  为了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区政府各类文件,提高区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文件审批制度。

  一、区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1、行文要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规范公文格式。公文格式应符合规范,应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范围确定主送、抄送单位,防止范围过宽或遗漏。

  2、行文要严格把握内容关,保证公文的法定效力。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要切实可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练,篇幅力求简短。

  3、要求区政府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定、办法以及需要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

  4、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要报请区政府批转、转发;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已经区政府同意”。

  5、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不需报送的,可经会签后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请示区政府出面协调或作出决定的,在报区政府前须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应在请示件中如实写明协商情况,提出倾向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送。

  6、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区政府请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区政府请示,应视为越级。

  7、要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无特殊原因,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审批;如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直送报批的,应在行文中注明。

  8、下发的文件,如涉及规划、财政、机构、人事等内容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区政府备案。

  9、有关党的工作内容,不应报区政府审批。如属区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区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二、报送区政府公文的审核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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