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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中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党组学习制度》等四个制度规定的通知

  3、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指示和决定。

  5、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促进区的经济、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好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监察、民族、宗教、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和计划生育等各项行政工作,安排好人民生活。

  6、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7、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负责审定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人员编制。

  8、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的工作制度

  1、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由区长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区政府已确定的政策、原则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区长负责;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涉及几方面工作的问题,受区长委托由指定的副区长负责协调,或由区长负责协调决定;凡需要区长审定的问题,有关副区长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解决问题的建议。

  2、区政府党组对区委负责并定期向区委报告工作。区政府党组主要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区政府的重大问题。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办理。

  3、区政府要结合区的实际,每年年初对全区工作作出部署,每半年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每季度提出细化目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4、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认真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办理,勇于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明确、如实上报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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