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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001)

  第十三条 欢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来区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并允许其保留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凡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鉴定和申报区级奖励。此项工作由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柔性流动手续,发给《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作为在沪依法居住工作的合法身份证件。在办理有关事务时,《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与《上海市居民户口簿》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外省市来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有关条件的,经区科委推荐申报,区人事局审批,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建立上海市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受理中心和上海市工程系列仪电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工作和工程系列仪电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在从事高新技术和成果转化过程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已达到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水平、但不具备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此项工作由区人事局、区科委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科技人员,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引荐项目者的奖励,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对区属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杨财发[1996]132号)执行,即第一年按引进企业(或项目)缴纳的“三税”区实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缴纳的“三税”区实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原则上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资中介者实行奖励办法》(杨府发[1992]25号)执行;对在区域内税管单位中实施项目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给予重奖;对实施项目转化的主要科技人员,在评选区拔尖人才时,给予重点考虑,并向市推荐授予上海市科技功臣、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其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评定区科技进步奖和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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