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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001)


  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利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在本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此项工作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海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区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市和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来区兴办科技企业,参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沪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根据各自专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个体或合伙经营,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申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等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科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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