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转化获得的收益投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奖励给个人。
第八条 鼓励外商在本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在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作为政府补贴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区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不超过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并可参与政府科研计划的招投标。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区转让技术,可持本市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第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科技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