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而必须购置的专用和关键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如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经财税部门认定后,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将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由区财政补贴扶持企业;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此项工作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人申办科技型法人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实缴资本金占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第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后两年由区财政给予减半扶持。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五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后三年由区财政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奖励给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享受杨浦区非区属企业招商引资三年扶持政策期间,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合并计算,分档奖励。
第七条 在本区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外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33%或16.5%)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