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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001)


  第二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和融资力度,建立其中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区科委、区财政局应积极主动地争取上海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创业投资资金,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建立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和优先推荐市技术改造项目,并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来区建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设立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和评审推荐;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纳入区招商服务中心和“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范围。具体由区技术市场进行运作。

  第四条 加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使民营科技企业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十五”期间,在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办、引进注册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简称“四技”)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开出第一张发票之月起,对其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简称“三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按上海市杨浦区非区属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分档进行奖励。加快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上海高科技企业杨浦孵化基地)建设,上海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有的产权房,出售和出租给科技企业而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注册上海杨浦孵化基地的企业,其经区科委、区财政认定的孵化项目,可享受市和区的科技企业扶持政策;对有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缴纳的属地方“三税”,区财政除根据市、区扶持政策奖励企业外,剩余的原则上用于扶持孵化基地建设;注册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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