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杨浦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31日发布、2000年11月12日修订的《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修订区人民政府1999年8月2日修订、印发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形成本意见。
第一条 本区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推荐并呈报市认定的制度。设立由区科委牵头,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和邀请有关大学科研、产业处组成的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办”)。
区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办”的日常评审推荐管理工作,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和“认定办法”为依据,聘请有关专家,对在本区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水平、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评审。凡评审推荐并报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区的有关政策。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现代生物技术和中药产业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从优享受本《意见》的政策和市相关产业的有关政策。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此项工作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