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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第十四条 区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区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区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等有关居住证件一年以上,及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证等有关就业证满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区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由区外经委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来区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区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来区投资企业职工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本区中小学借读,凭我区经济协作办证明及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有关文件,到区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并由区教育局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在沪就读并获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委属院校;已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办理蓝印户口等有关手续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蓝印户口考生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区设立分支机构。

  来区投资企业与本区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来区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各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具有相关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区各类学会,并得到相应的服务。

  第十九条 来区投资企业有权参加市及区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市、区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条 区政府协作办作为区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区计委负责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区招商中心负责来区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区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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