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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五)市支持我区发展室内纺织制品业的优惠政策。

  (六)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来区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来区投资企业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同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来区投资企业吸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来区新办的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在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减免大企业(集团)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由区建委、区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区物价部门对来区投资企业优先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纳入区域内《企业交费登记卡》管理、服务范围,定期上门了解交费情况,维护企业合法经营的权利。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区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区物价主管部门举报,由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 来区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可为其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以及柔性流动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来区投资企业,可委托区人才开发调节中心提供人事人才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来区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区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来区投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区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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