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可适用“绿色通道”。
鼓励来区投资企业在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区工商部门、区外经委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
对符合市《意见》所列其他特殊要求的,由区工商部门和招商中心协助办理或申报。
第五条 鼓励来区投资企业参与区内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并可享受支持国企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来区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区中小企业进行改制。支持来区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区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来区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来区投资企业注册在区国家级和市级科技软件园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来区投资企业购买区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由区房地局、区财政局负责办理。
来区投资企业及户籍转入本市的投资人(含蓝印户口)所携有的非本市牌照生活用车,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来区投资和购房的外省市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或居住手续。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来区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区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来区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来区投资企业应与区企业一样,接受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察。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