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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府发〔2002〕3号)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市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2002年2月20日第15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在上海新一轮发展中发挥比较优势、运用整体优势、争取先发优势,加快杨浦发展,现根据市政府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沪府发[2001]43号)的精神,结合区的实际,对我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区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区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区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我区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类产业的大企业。

  鼓励来区投资企业投资区重点发展的室内纺织制品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区公益事业。

  第三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或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的,来区投资可按有关规定取得总部办公楼建房用地,按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并可享受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区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均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区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则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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