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区实施的情况;
(4)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的情况;
(6)本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7)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8)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9)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街道、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10)本区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11)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区政府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开展区政工作的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为民办实事的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区政重大工作进展情况。
述职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学习
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完成工作的情况;办理议案及代表书面意见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和为民办实事、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勤政廉政以及抓好本系统、本部门队伍建设的情况等。
(三)出席报告会议的人员
1、报告区政府半年工作的会议(即“小人代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会并作报告,区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评议。
2、报告议案实施情况的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议案,当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实施方案,每年报告议案实施情况,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3、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其他事项,常委会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