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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区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区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的通知
(杨府发〔2003〕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区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区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

  一、关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报告的形式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工作。

  (二)报告的内容

  1、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有:

  (1)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2)推进依法治区的有关重要措施;

  (3)本区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

  (4)本区城区规划和涉及城区性质、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每年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具体有:

  (1)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2)本区环境保护和城区规划实施的情况;

  (3)议案实施情况。

  3、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的重大事项,具体有:

  (1)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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