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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资产评估必须由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出资者委托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区国资办确认。

  (二)区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必须办理立项和确认;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评审中心办理。

  (三)评估立项采用登记制,即,被评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完备齐整的资料后,便可当场登记立项。评估基准日距立项登记日,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符合评估报告要求和确认条件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需要通过会审的,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五)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委托书距向区国资办提出评估报告日,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六)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评估结果无效,一般不予延长。

  (七)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前,要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当年损益变化较大、资产负债变化较大的,要进行专项审计。

  (八)涉及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等经济行为,企业评估前,应张榜公示,公示包括公示时间、资产评估的内容、范围,并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中,对公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九)资产评估需提供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报表,审计报告,产权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房地产权证、无形资产权属证明、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改制预方案,重要合同,债权债务超过百万元的凭证依据等材料,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由证明材料的提供方盖红章。对于立项、确认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必须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和授权委托部门印章。

  (十)评估目的要写明具体经济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有批复。

  (十一)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估责任

  (一)企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中,要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报表,隐匿、转移资产,提供虚假资料,随意要求高评或低评资产。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评估失实、资产流失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尤其是对账外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等,要严格把关,察看核实,弄清情况,如实申报。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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