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依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评估的经济行为
凡具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进行改制、兼并、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股权)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增资扩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行为之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
(一)账面资产。根据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有关科目进行评估。长期投资中,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的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要出具延伸评估报告。
(二)未在账面反映的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著名商标、商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等。
(三)企业因改制或重组,需要进行评估的部分资产。此项评估应在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中具体确定的资产、负债范围内进行。企业在“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中应说明情况,评估机构也应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揭示企业未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情况。
(四)剥离资产
1、应以剥离调整后的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2、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对剥离资产要有处理意见,明确落实剥离资产的接受方,并建立对应账目。
三、评估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