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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4〕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稳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条包块管”和“直接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间接责任单位负次要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部门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社会稳定工作负有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追究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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