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4〕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部门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追究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问责,根据领导所负责任及情节轻重实施,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发监察建议书、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发监察建议书、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