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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按照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认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1、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及其子女;

  3、户口在本市他处,因结婚、出生实际居住在被拆除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

  前款所称的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2、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3、因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4、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5、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上述情形的。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标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五类地段        六类地段
一人       30平方米        40平方米
二人       45平方米        55平方米
三人       60平方米        70平方米
三人以上   每增加一人,增加12平方米  每增加一人,增加16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规定的免收超面积部分购房价款的适用对象除外。

  四、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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