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5〕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4]17号)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如下: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000元。
2、隆昌路、营口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5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20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60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2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8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杨浦区域范围内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一)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以后,因被拆迁户析产、赠与、买卖、分户等原因造成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不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