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改制方案的制定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应当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以该转让企业的产权(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融资;
6、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部分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7、必须遵守《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法律责任
(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改制之机转移、隐匿、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不执行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压低转让价格的;
5、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其他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区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政主管机关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在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中介业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国资委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区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是区国企改革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要按照总揽改革全局、协调各方利益的要求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