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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5、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进行内部国有产权调整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经出资监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协议转让。

  (二)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并兼顾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职工安置等综合因素确定。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批准机构确定的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按以下原则管理:

  1、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但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产权的单位批准可分期付款;

  2、分期付款时,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转让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职工进行安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则上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政策不能解除的除外),原企业的在岗职工一般都应安排上岗,并由新企业与职工签订一般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其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残疾、长病假、协保、退休等人员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设立基金,进行保障和关心。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管理层收购

  区属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向原企业管理层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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