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企业改制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土地规划等有关事项的,需预先报相关部门审核。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串通或妨碍其履行职责独立执业。财务审计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规定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资产评估报告需按有关规定由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方支付。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向区国资委提出不实资产的核销申请,区国资委经过审核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允许核销的批复;改制企业按照准予核销的批复,冲减所有者权益(有盈利的企业先核销经营利润),并将核销后的账物一并移交区国资经营公司处置。
三、产权交易和定价、转让价款管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整体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产权的信息实行公开挂牌,广泛征集受让方,挂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必须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