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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5〕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批准制度

  (一)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联合、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企业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环节负责。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制订,亦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得实施:

  1、属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区国资经营公司、金城投资公司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改制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决定和批准,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区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控股公司下属子企业的改制,由控股公司批准,报区国资委备案,但区国资委认定的重要子企业的改制,由区国资委批准;

  3、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须经区国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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