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五、落实措施,注重长效
(一)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在区拆违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建交委、区监督受理中心、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各街道、镇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违法搭建情况调查,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布置任务和总结工作;
2、检查和考核各职能部门开展拆违工作情况;
3、对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执法中遇到的职责交叉不清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协调;
4、处理拆违中遇到的重大矛盾和疑难问题;
5、参与重大拆违项目的安排和现场指挥工作。
(二)建立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拆违工作情况,统一工作规范;健全违法建筑情况的信息采集制度、查处案件统计评估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完善网格化日常巡查和举报制度;制定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规范行政行为;制定违法建筑发现处置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和方式及承担的责任,并将有关职能部门整治违法建筑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实施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要在近期内由区拆违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按照“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提出处理方案。其中,对存在“四个妨碍”并经区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经区房地局认定的违法建筑,均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上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认定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以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