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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整治与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区城管执法局(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

  (二)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是本区整治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城管大队

  (1)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可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对破坏房屋外貌(包括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色调、在房屋底楼的非承重外墙(含围墙)上开门、开窗等)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恢复原样;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样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四个妨碍”)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

  2、区规划局

  (1)对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除擅自搭建“四个妨碍”以外的违法搭建行为实施查处;

  (2)加强对简屋私房地区房屋修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划许可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区房地局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违法搭建进行查处:

  (1)在建筑物本体内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在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底楼以上的外墙开窗等行为的查处;

  (2)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

  三、建立制度,完善机制

  (一)完善发现制度

  各街道、镇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城市网格化监督人员要把发现违法搭建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或有违法搭建迹象,及时向区城市管理指挥处置(监督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受理中心”)报告;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要主动加强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并依法查处;对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建筑,报区监督受理中心转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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